【颁布单位】:卫生部
【颁布日期】:1990-11-26
【正 文】:
【题 目】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
【颁布单位】卫生部
【颁布日期】1990.11.26
【生效日期】1990.11.26
【失效日期】
【时 效 性】有效
【注】 (1990年11月26日卫生部令第8号发布)
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(试行)》,加强对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的监督管理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接触食品的各种塑料食具、容器、生产管道、输送带、太阳成集团tyc234cc材料等,及其所使用的合成树脂和助剂。
第三条 各加工、销售及使用上述塑料制品的单位,均应遵守本办法。
第四条 合成树脂及加工塑料制品应符合各自的卫生标准,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,不得经营和使用。
第五条 酚醛树脂不得用于做食具、容器、生产管道、输送带等直接接触食品的太阳成集团tyc234cc材料。
第六条 凡生产塑料食具、容器、太阳成集团tyc234cc材料所使用的助剂应符合食品容器、太阳成集团tyc234cc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要求。
第七条 凡加工塑料食具、容器、食品太阳成集团tyc234cc材料,不得使用回收塑料。食品用塑料制品必须在明显处印上“食品用”字样。
第八条 凡生产塑料食具、容器、太阳成集团tyc234cc材料及其原材料的单位,必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方可进行生产。在生产、运输、贮存过程中,应防止有毒化学品的污染,生产厂不得同时生产有毒化学物品。
第九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,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,并给予正式收据。
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。